去年三十二名中管干部被执纪审查 反腐败斗争从未停歇******
去年三十二名中管干部被执纪审查 专家认为
反腐败斗争从未停脚歇步
本报记者 陈磊
2022年12月28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发布了2022年最后一条执纪审查信息,主角是黑龙江省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康晓峰,退休9个月后落马。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审查调查栏目发布的信息梳理,包括康晓峰在内,该栏目2022年总计点名通报580多名党员领导干部的执纪审查信息,其中,中管干部32人,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干部137人,省管干部410多人,人数均为党的十九大以来历年之最。
接受采访的专家认为,数据昭示,党中央一直保持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坚决以勇于自我革命的意志和气魄,将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
专家认为,2022年正值党的二十大召开,数据还传递出一个信号,就是为未来5年的反腐败工作开局奠定基础,我国将继续一体推进“三不腐”,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个别领导干部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错误观念。
持续打“虎”拍“蝇”
久久为功推动下去
康晓峰是黑龙江鹤岗本地人,19岁参加工作,经过20年的努力,升任鹤岗市林业局党委副书记、局长。又经过多个领导岗位的锻炼,于2016年12月担任鹤岗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
2022年3月,康晓峰到龄退休,年底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成为年度最后一名被点名通报执纪审查的领导干部。
2022年1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发布2022年首个被点名执纪审查的领导干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原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傅希。
傅希出生于1975年7月,云南昆明人,曾任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委书记、局长等职务,2019年9月开始担任西双版纳州委常委、州政府常务副州长。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3月,在《云南省通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中,昆明市长腰山过度开发、铭真高尔夫球场违规建设,严重破坏滇池生态系统完整性问题,涉及云南省管干部22人,其中包括时任昆明市晋宁区委书记的傅希。
2022年9月,傅希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信息称:傅希背弃初心使命,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无视党纪国法,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等。2022年11月,傅希涉嫌受贿罪一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记者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信息显示,2022年,总计有410多名省管干部被点名通报执纪审查。
2022年首个被点名执纪审查的中管干部,是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原副主席张永泽,时间是当年1月8日。2022年7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信息,张永泽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包括张永泽在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2年点名通报执纪审查中管干部32人,数量为党的十九大以来之最(2018年23人,2019年20人,2020年18人,2021年25人)。
此外,2022年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国企和金融单位干部总计有137人被点名通报执纪审查。
这意味着,整个2022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总计发布580多名领导干部执纪审查信息。
在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看来,2022年,党中央坚持以严的主基调持续深入推进正风肃纪反腐,保持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变,数据充分体现了党中央以勇于自我革命的意志和气魄将全面从严治党、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的坚定决心。
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宋伟觉得,根据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的反腐败从未停脚歇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只要存在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反腐败斗争就一刻不能停。
“2022年正值党的二十大召开,党中央以零容忍态度反腐败,用事实传递出一个信号,那就是把反腐败看作最彻底的自我革命,为未来5年的反腐败工作奠定基础,久久为功推动下去,个别领导干部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错误观念。”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
彭新林认为,未来5年,党的自我革命决不会停一停、歇一歇,将保持反对和惩治腐败的强大力量常在,继续一体推进“三不腐”,打“虎”、拍“蝇”、猎“狐”多管齐下,以勇于自我革命赢得历史主动。
运用专项整治方式
清除各领域“蛀虫”
2022年12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党组成员、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原局长张务锋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张务锋,山东莱芜人,“60后”中管干部,曾任山东省临沂市市长、山东省副省长等职务,2018年3月出任新组建的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书记、局长。2022年6月,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双开”通报称:张务锋背弃初心使命,丧失党性原则,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规提拔调动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规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纪法意识淡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银行贷款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记者根据审查调查栏目信息梳理发现,2022年,总计点名通报执纪审查粮食系统领导干部11人,例如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徐宝义、重庆粮食集团原董事长胡君烈等。
2022年1月发布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公报称,保持反对和惩治腐败的强大力量常在,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其中包括,“深化粮食购销等领域腐败专项整治”。
庄德水认为,粮食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特别是在当前国际形势复杂的情况下,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守好国家和人民的“粮袋子”,具有重大政治战略意义。因此,必须推进粮食购销领域反腐败工作,通过反腐败清除粮食购销领域的“蛀虫”。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专项整治是2022年反腐败的工作重点,上述数据也体现了专项整治的成果。
在庄德水看来,这也正是2022年反腐败的一个特点,即聚焦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运用专项整治方式,以点带面推动反腐败向纵深发展。其他反腐败重点领域还包括对年轻干部从严教育管理监督。着力查处资本无序扩张、平台垄断等背后腐败行为,斩断权力与资本勾连纽带等。
“持续推进金融领域腐败治理”也是2022年反腐败工作的重点领域。记者根据审查调查栏目信息梳理发现,2022年总计点名通报执纪审查中央一级银监系统干部50人;此外,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行长田惠宇,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范一飞,也相继被执纪审查。
宋伟表示,2022年的反腐败工作,精准化水平不断提升,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人群腐败问题的整治和查处更加明确,对腐败规律的把握更加深刻,反腐败的治理成效得到了全面提高。
据彭新林观察,2022年反腐败的另一个特点是重视用“全周期管理”方式系统推进。即把治理腐败当作一个整体,不仅注重惩治威慑,也做好制约监督、教育引导,将查办案件、加强教育、完善制度、促进治理贯通起来,把不敢腐的强大震慑效能、不能腐的刚性制度约束、不想腐的思想教育优势融为一体,系统施治、标本兼治。
“过去一年反腐败斗争锋芒所指还包括严查政治问题与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如孙力军政治团伙案,就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查处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混杂、政治问题和腐败问题交织的最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之一。”彭新林说。
相关规定陆续出台
制度保障标本兼治
2022年12月初,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通报的6起享乐奢靡典型问题,广西科技大学原党委副书记、校长李思敏被点名。
通报称,2017年至2022年,李思敏先后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在公司食堂的“一桌餐”及在高档酒店组织的宴请;与家人接受私营企业主提供的旅游安排;收受私营企业主送给的高尔夫球杆,先后多次接受打高尔夫球活动安排;先后多次因私使用广西科技大学公务车辆。
2022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李思敏被执纪审查。一个半月后,他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记者统计显示,2022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总计点名通报高校领域省管干部20多人。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1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关于深化中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中管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定位、职责权限,突出政治监督,强化纪律检查职责、赋予监察权。
庄德水认为,这意味着,2022年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朝着系统集成和协同高效又迈出一步,随着中管高校、省管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稳步推进,释放了高校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信号。
2022年1月1日,监察官法开始实施。
“监察官法的意义在于,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监察官制度,保障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监察官合法权益,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别是赋予监察官法律地位,使监察官的权责得以明确。”庄德水说。
此外,2022年1月,《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印发,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体制、产生运行、任务职责、自身建设等作出全面规范;同年2月,《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印发,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重要支撑;同年9月,《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印发,为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等。
在彭新林看来,2022年,一系列反腐败法律和党内法规制度的出台,为完善反腐败规范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实现反腐败系统施治、标本兼治提供了有力制度支持。
宋伟认为,目前,我国反腐败制度化水平不断提升,反腐败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并且不断将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推进反腐败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法治日报)
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