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震将军的抗战岁月******
2015年9月3日,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就在这一天,中央军委原副主席、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老战士、在抗日战争中功勋卓著的张震将军永远离开了我们,享年101岁。张震16岁参加红军,南征北战,戎马一生,继新中国首次授衔被授予中将军衔后,1988年9月我国再度恢复军衔制时被授予上将军衔,也是177名共和国中将中最后离开我们的一位。全面抗战爆发后,张震先后担任八路军总部参谋、新四军游击支队参谋长、八路军第4纵队参谋长、新四军第4师兼淮北军区参谋长等职,协助彭雪枫、邓子恢等开辟战场、指挥作战,为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事业作出重要贡献,是我军最优秀的参谋长之一。
去太原做秘密联络工作
1937年7月的一个晚上,在抗大学习的张震突然接到上级安排他去中央组织部报到的通知,要求离校时不能带有红军字样的东西。张震原以为会马上奔赴抗日前线,没想到等待他的却是另一项任务——去太原做秘密联络工作。原来是彭雪枫“点将”,要张震与自己同往山西阎锡山处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第二天,张震随彭雪枫离开延安。到太原后,张震化名“中天”,住进新满城街30号“彭公馆”。
8月1日,中央指示彭雪枫等同志,红军即将改编,并准备入晋对日作战,要尽快成立太原办事处。10日,毛泽东电令太原办事处立即开设,以彭雪枫为主任。25日,中国工农红军主力正式改编为八路军。此时办事处的主要任务是:与第二战区司令长官、太原绥靖公署主任阎锡山交涉并商定八路军入晋的路线及开进方法;入晋后部队活动地区的划分;作战原则和指挥关系,以及后勤补充计划等。在彭雪枫、张震等人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多次交涉,终于促成阎锡山方面同意八路军由陕西韩城东渡黄河,在山西侯马上火车到大同集中,然后转赴察哈尔对日军作战。此外,还同意在太原、代县等地为八路军补充武器、弹药、被服等军需物资。
八路军主力部队向山西进发后,办事处的工作越来越忙,人员也增加了不少。原本空间就不大的新满城街30号难以满足大家居住和工作的需要。为了找到一个合适的办公地点,张震跑遍太原城,最终找到原成成中学的校舍租了下来。8月30日,八路军驻晋办事处在这里正式挂牌。张震以八路军总部少校参谋的身份,负责联络、接待工作,并兼任办事处总务科科长。此后,张震在彭雪枫的领导下与阎锡山部广交朋友,积极开展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出色地完成了上级赋予的任务。
打响新四军游击支队抗战第一枪
1938年2月,张震奉命率八路军驻晋办事处部分工作人员离开山西,前往河南确山的竹沟镇与彭雪枫会合。到达竹沟后,张震担任了中共河南省委军事部参谋长,协助整编新四军第4支队第8团。其间,他与彭雪枫“热情宴请”豫南土匪武装段可祥团。推杯换盏之际,张震只带一个班就顺利解除了“段团”七八百人的武装。
9月,根据中央关于开展豫东敌后游击战争的指示精神,彭雪枫、张震等率部以新四军游击支队的名义,在竹沟誓师东征。10月11日,东征部队在西华城北的杜岗与豫东人民抗日游击第3支队和游击支队先遣大队胜利会师,合编为新四军游击支队,张震任参谋长。24日,整编后的部队东渡黄河,横跨淮太公路,于26日进至淮阳东北的窦楼一带宿营。自豫东沦陷,日寇杀烧抢掠,汉奸横行乡里,群众苦不堪言。游击支队到达窦楼后,当地群众欢欣鼓舞,热情招待。
次日上午,整装待发的部队遭遇日军突袭。张震与彭雪枫紧急磋商,决定采取敌进我进、迂回包围、侧后突击的战术,各大队迅速占领有利地形,消灭来敌。张震亲率警卫连占领了窦楼西南角的坟地。战斗中,他身先士卒,手持机枪把迎面的日军打散。正准备再次射击时,一颗子弹飞来,穿过了张震的右腿。卫生员简单包扎后,张震继续指挥部队从正面阻击敌人。同时,彭雪枫率3大队向敌左侧猛烈突击,打得敌人阵脚大乱,狼狈逃窜。游击支队首战告捷,共毙日军10余人,缴获大量弹药物资。虽然战斗规模不大,但意义深远,不仅打击了日军的嚣张气焰,更锻炼了部队,提升了豫东军民的士气。
开辟豫皖苏边抗日根据地
1939年2月,新四军游击支队进驻永城书案店,召开了团以上干部会议。根据中央的指示,会议提出建立豫皖苏边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具体任务。4月,日军向永城地区反复“扫荡”,驻守永城的国民党军丧失抗战信心,撤向大后方。于是,张震与彭雪枫等迅速组织建立了中共永城县委和县政府。这是游击支队在敌后建立的首个抗日民主政权。按照由小到大、由一到多的发展构想,根据地逐渐扩展到萧县、夏邑、宿西、涡北等地,豫皖苏边抗日根据地初具规模,与陇海路北的八路军和大别山麓的新四军形成掎角之势。在此期间,张震积极开展统一战线工作,动员永城东北的地方武装鲁雨亭部加入新四军,并介绍鲁雨亭加入中国共产党。此后,这支部队成为我军在豫皖苏边区北部打击日伪军的一支重要力量。
1939年9月,豫皖苏边区党委和新四军游击支队在涡阳县曹市集召开第一次党代会,讨论了豫皖苏边区的形势任务,作出大刀阔斧地开辟豫皖苏边抗日根据地的重要决定。此时,距游击支队誓师东征已过去了一年。在频繁战斗的间隙,张震坚持著文立言、笔耕不辍,相继撰写了《东征以后》《周年回忆》等文章。在《周年回忆》中,张震系统总结了开展敌后游击战的8点经验,在新四军内产生了广泛影响。
由于豫皖苏边区地处敌、我、顽争夺的战略要地,在敌伪联合“扫荡”、顽军蓄意掀起反共高潮的情况下,根据地中心区域一度易手。为顾全抗战大局、保存力量,彭雪枫、张震等率部向皖东北地区转移,在洪泽湖畔战斗与发展。其间,他与彭雪枫指挥部队一举歼灭了向我进犯的顽军韩德勤部,生俘韩德勤以下官兵千余人。1944年8月,根据中央关于向河南敌后进军的指示,彭雪枫与张震又率部西进,恢复了豫皖苏边区。到抗日战争胜利时,这块由张震参与领导创建、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根据地,成为全国19个著名的敌后抗日根据地之一。(孙宇中、贾娟)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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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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