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洛斯中国区常务副董事长诸葛文静:持续看好中国经济发展前景******
【跨国企业在中国】
编者按:
走进在华跨国企业,听外企老总谈“中国式现代化机遇”、释“经济全球化之道”。中新网11月21日电题:普洛斯中国区常务副董事长诸葛文静:持续看好中国经济发展前景
中新财经记者 李金磊
“随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绿色低碳模式,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普洛斯持续看好中国经济发展前景。”普洛斯中国区常务副董事长诸葛文静在接受中新财经专访时说。
诸葛文静表示,中国是普洛斯最重要的市场之一。普洛斯携手客户、合作伙伴和投资人在中国各个市场积极发展业务,同时也感受到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尤其是国际化和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二十大报告让我们对中国市场更加充满信心。
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财经:作为一家跨国企业,普洛斯在中国的资产管理规模达720亿美元,中国市场对于普洛斯来说意味着什么?深耕中国市场取得哪些成绩?
诸葛文静:普洛斯专注于供应链、大数据及新能源领域新型基础设施的产业服务与投资管理,全球资产管理规模超过1200亿美元。中国是普洛斯最重要的市场之一。一直以来,普洛斯引全球资源投资中国,全力以赴支持中国经济和产业发展。
中国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中国经济持续取得高速发展,并且提质增效,其中释放出巨大的动力和潜能。因此,我们在专注的三大业务领域也都取得了积极的发展并获得行业认可的领先地位。
普洛斯在中国境内外募集并运行多支专门投资于中国的私募基金。此外,普洛斯REIT是中国首批基础设施公募REITs之一,我们十分荣幸能参与此项重大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创新。
普洛斯还不断升级科技及服务能力,打造高质量的产业服务生态体系,引领智慧化前沿,不断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资产价值,与客户、合作伙伴、投资人一起创造“更高效的社会、更美好的生活”。
中新财经: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对于中国营商环境的改变,您有何感受?是否会继续保持对中国市场高效高速的投资?
诸葛文静:普洛斯携手客户、合作伙伴和投资人在中国各个市场积极发展业务,同时也感受到营商环境的持续改善,尤其是国际化和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升。二十大报告让我们对中国市场更加充满信心,也为普洛斯继续通过投资管理和产业服务支持和参与中国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
报告强调“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绿色低碳发展”等原则和承诺,在此基础上,报告绘制了中国经济新发展的蓝图,让我们深受鼓舞。
普洛斯期待以全球化的投资开发能力和产业服务专长,为客户、合作伙伴和投资人创造更大价值,共同为下一阶段的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中新财经:中共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高效顺畅的流通体系,降低物流成本。普洛斯多年以来专注和擅长物流和供应链领域,将如何进一步在这一领域发力?
诸葛文静:随着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智慧、绿色、高效成为现代供应链及其产业服务的新标准。普洛斯不止于基础设施,而是以全球基础设施网络为载体,提供涵盖供应链、产业金融、科技服务的供应链产业服务体系,让供应链更稳定,让产业提质增效。
在这一领域,普洛斯不断努力和精进的方向可以举例如下:
智慧零碳的资产管理运营,推进产业链绿色进程:普洛斯提供包含智慧园区、智慧仓储、碳排放管理等在内的资产管理运营服务,不仅我们自己管理的园区获得了LEED铂金级绿色运营认证,我们还面向其他业主输出,共同把智慧化、零碳化推进到产业链上下游。
“资产即服务”创新模式推进产业链自动化、新能源化:通过“仓储+RaaS”一体化解决方案,帮助企业一站式部署灵活的自动化仓储运营,实现降本增效;通过绿色能源资产服务化,帮助物流、运输等行业企业大规模应用新能源。
产融科技链接产业端与金融机构,普惠中小企业:以数字供应链金融科技解决方案,让物流和供应链领域中小企业也能以相对较低成本获得运营资金融资,助力稳链强链。
中新财经:新发展格局下,中国比较优势迎来变化,如何看待中国经济发展前景?未来普洛斯在华有什么发展规划?投资重点有哪些?
诸葛文静:随着中国经济进一步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升级绿色低碳模式,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普洛斯持续看好中国经济发展前景,未来也将围绕我们专注的三大业务领域继续推进业务。
首先,物流及产业园区等供应链基础设施的高效投资开发与智慧零碳运营管理,是提升现代流通体系的基础,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底盘。同时,为实现“双碳”目标,普洛斯不仅要实现自身运营零碳化,也将继续把科技运营、智慧零碳的管理运营服务体系和能力向行业输出,促进整个行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同样,二十大报告提出建设数字中国,加快发展数字经济。大数据基础设施是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底座,建设低碳绿色、高质量算力基础设施是未来发展方向。普洛斯将继续深耕大数据新基建,聚焦数据中心低碳节能的创新技术,助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进一步深度融合。
最后,更为重要的是在新能源领域,普洛斯将继续发展新能源基础设施,同时开放供应链与大数据基础设施应用场景,让新能源与科技紧密结合,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完)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